2025年5月23日,上海某贸易有限公司委托一家报关有限公司,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出口一票货物。该票货物共47项,其中第38项、第39项申报品名为“铁氧体磁铁”,数量分别为500件和2500件,申报总价分别为人民币3900元、19500元,申报商品编号均填报为8505119000。
经海关现场查验及实验室检测,发现上述两项货物并非普通铁氧体磁铁,而是含有稀土元素镝(Dy 0.12%)和钆(Gd 0.84%)的磁钢。根据检验结果,货物应归入商品编号8505111000项下,属于国家出口管制的两用物项,出口应当依法取得《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》。
经核算,该批磁钢货值共计人民币2.34万元,由于企业未依法取得出口许可证即擅自申报出口,构成违反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》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行为。

鉴于企业在案发后积极配合海关调查,主动交纳担保、认错认罚,并及时办理删单退关手续,消除了违法后果,海关依据《行政处罚法》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及《出口管制法》第三十四条的相关规定,决定对上海碧彩贸易有限公司处以人民币1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。
所以,在此提醒一下磁体同行们,在出口磁性材料时,应准确申报品名与成分,特别是涉及含稀土元素的磁性材料,应提前核对商品编号,按规定申请出口许可证,切勿以“铁氧体磁铁”等普通品名申报稀土磁钢,以免因申报不实导致被罚款甚至影响企业信用记录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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